法律上指使人受重傷的罪。包括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、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、毀敗語能、味能或嗅能、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、毀敗生殖之機能、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等。犯此類重傷罪者,依刑法第二七八條第一項規定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