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別人家的孩子,當做自己親生的小孩般撫養。《漢書·卷九七·外戚傳下·孝元傅昭儀傳》:「太子小,而傅太后抱養之,今至太子家,以乳母恩耳,不足有所妨。」《儒林外史·第二六回》:「天老,這要娶他的人,就是我丈人抱養這個小孩子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