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法擔任審判工作,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官員。舊時也稱為「推事」。《新唐書·卷四十六·百官志一》:「推鞫得情,處斷平允,為法官之最。」
舊時稱有職位的道士。《醒世恆言·卷十三·勘皮靴單證二郎神》:「夫人休要吃驚。太尉已去請法官到來作用,便見他是人是鬼。」《紅樓夢·第二十九回》:「早有張法官執香披衣,帶領眾道士在路旁迎接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