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官員遭父母之喪,但喪期未滿而強使出仕。《陳書·卷二七·姚察傳》:「修身立德,白首不渝,雖在哀疚,宜奪情禮,可員外散騎常侍,封如故。」《儒林外史·第七回》:「官小,與奪情之例不合。這奪情,須是宰輔或九卿班上的官。」也作「奪禮」。
違背情理。如:「倘有奪情之舉,易激起公憤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