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時不透過教育來防範罪行,遇有犯錯立即加以處罰或判死刑。《漢書·卷二七·五行志中之下》:「佞人依刑,茲謂私賊,其霜在草根土隙間。不教而誅茲謂虐,其霜反在草下。」《官場現形記·第二○回》:「大人限他們三個月叫他們戒煙,寬之以期限,動之以利害,不忍不教而誅。」也作「不教而殺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