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時官吏遭父母之喪,服未滿而起用,稱為「起復」。清制則稱服滿而起用,為「起復」。與舊制不同。《北史·卷七二·李德林傳》:「裁百日,奪情起復,固辭不起。」《喻世明言·卷四○·沈小霞相會出師表》:「馮主事三年孝滿,為有沈公子在家,也不去起復做官。」
官吏再度被起用。《宋史·卷三七七·向子諲傳》:「子諲乞致仕避之,坐諸降三官,起復知潭州。」《紅樓夢·第三回》:「今打聽得都中奏准起復舊員之信,他便四下裡尋情找門路。」